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规定如下:
1、处理劳动争议的起始时间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2、处理劳动争议审理期限一般四十五日或六十日,其中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提交起诉书的同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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